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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刑事辩护律师:抓小偷中采取“正当防卫”,反而自己犯了法

浏览:156 时间:2023-03-07 23:07:18

所谓“老鼠过街人人喊打”,偷窃是为法律所不容,为人们所不齿的行为。有时候在抓捕小偷的过程中,情急之下不免会对小偷采取一些行为。陶某在抓到偷车贼后,因偷车贼过于嚣张,陶某将其刺成重伤,最终被判了刑。上海刑事律师提醒正当防卫也有限度,法律不可能使私权利无限度的行使。

前不久,姚某在叔叔店铺家玩,把自行车就停靠在了店铺门口,这时候,突然发现有个人鬼鬼祟祟,原来正在开姚某自行车的锁,意图把姚某自行车偷走,姚某于是慌忙冲出去,并叫喊了叔叔陶某,说有人偷车。偷车贼眼看被发现,就开逃跑,这时候陶某就去追,陶某几下就把偷车贼抓住,岂料偷车贼非常嚣张,一旁的姚某看见似乎口袋还有刀,就提醒叔叔陶某,叔叔陶某有些害怕,想的自己也带了把刀出来,这时候偷车贼看见陶某手上有刀嚣张的说,“你捅我啊,捅啊”陶某说“你认为我不敢,你偷我自行车,我打死你都行”说完后,陶某就向偷车贼的腰部捅了一刀。最终伤情鉴定,导致偷车贼左肾破裂被摘除,经鉴定,为重伤。公安立案后,陶某认为自己是以为偷车贼有凶器才动手伤人,而且对方偷窃在先,自己也是出于一时情急,认为属于正当防卫。但法院认为陶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致人重伤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,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上海刑事辩护律师提示: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出的,并且要在必要的限度以内,即没有明显地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,如果超出了必要限度,防卫人也可能构成犯罪,即防卫过当。

《刑法》第二十条:为了使国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,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,属于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。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,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对正在进行行凶、杀人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,采取防卫行为,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,不属于防卫过当,不负刑事责任。

上海刑事律师表示:本案中的偷车贼是盗窃未遂,陶某实际上没有财产上的损失。在抓到偷车贼后,只因受其挑衅将其刺成重伤,这明显的超出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,因为人的生命安全的重要性超过了财产的重要性,这此类情况下,防卫人的正当防卫是有限的,否则就是防卫过当,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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